1、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2、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的生动实践”(共创繁荣发展新时代)
国际锐评丨“超级买家+超级卖家”让全球共享中国红利
视频丨不止修路架桥 中非合作70载 这些变化正在发生
麦当劳员工被曝用餐盘压垃圾 麦当劳:不符合规范,按公司规定后续处置
专访|吉尔吉斯斯坦始终视中国为可靠伙伴——访吉尔吉斯斯坦外长库鲁巴耶夫
全球媒体聚焦 | 中国人形机器人全面崛起 加速探索商业化落地路径
China Cool:外国游客为什么重新发现中国?
国常会审议通过《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强化审计监督、护航高质量发展
总台记者观察丨日本防卫预算申请再破纪录 扩军动向引发多方担忧
商务部回应美炮制所谓“影子转运网络”虚假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