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7起网红网店涉税违法案件,涉案经营主体有的通过不按规定申报、隐匿收入、私户收款、“逃逸式”注销等方式偷逃税款,受到法律严惩。
不法分子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事实等手段完成注销登记,是否可以逃避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石绍宾表示,这是一种典型的偷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可对企业依法恢复登记并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对个体工商户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石绍宾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这也就意味着,依法如实履行纳税义务、合法合规完成注销登记,是经营主体正常退出的必备前提。而“逃逸式”注销,不仅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且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挑战。
“企业注销仅代表经营活动的终止,过往存续期间产生的违法责任与纳税义务,不会因主体注销而自动消除。”石绍宾表示,《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2025年第52号)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逃逸式”注销经营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虽已消灭,但其经营者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与个体工商户财产紧密关联,需对其经营期间的税收义务承担直接连带责任。
“偷税行为的本质是规避法定纳税责任,一旦实施即构成对国家税收权益的侵害。涉税违法责任追究与经营主体是否存续并无必然关联,注销行为从来都不是企业逃避纳税的合法屏障。”石绍宾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逃逸式”注销偷税的,对企业可依法恢复登记并进行追征,对于个体工商户可追究其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提示,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和底线,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经营主体须自觉增强税法意识,主动学法守法用法,按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税务部门也将在不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持续完善新业态税收监管,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秩序,更好促进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大众新闻记者 付玉婷)
来源:大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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