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评论员 朱延鲁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浙江金华一网店店主反映,黑龙江某高校多名学生在其店内购买的400多件裙子,穿过之后遭到集体退货退款。其中,很多裙子穿洗痕迹明显,有汗味、有异味,严重影响二次销售,给这位店主造成8000多元经济损失。于是,该店主向学校和行政主管部门发起投诉。6月11日,学校发布通告称,确实存在“一部分学生使用过后退货”的情况,已经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安排专人与商家沟通联系、表达歉意,商讨解决措施。
用完之后才退货,着实说不过去。其实,金华这位店主的遭遇并非个例,就在前几天,浙江湖州一网店老板徐女士,也经历了类似遭遇。陕西一幼儿园的老师在她店里买了多件六一儿童节的演出服,演出结束后,老师便发起了退货申请,对此,徐女士感到非常气愤。显然,不管是退回裙子的高校学生,还是退回演出服的幼儿园老师,之所以能够这样操作,就是利用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的硬性规定,打“时间差”,既解决了自己的燃眉之急,又不用花钱,可谓“一举两得”。
可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退货商品应当完好。可见,商品“完好”是无理由退货的前提。至于何为“不完好”,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也给出了明确说明,对服装、鞋帽、家纺、家居来讲,商品商标被摘、被剪,商品受污、受损,视为商品不完好。由此可见,高校学生退回的裙子,倘若真如店主描述的那样,穿洗痕迹和汗味异味都很明显,那就是已经“不完好”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否还适用,需要打个问号。
针对网购商品设置“7天无理由退货”,本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购过程中得到充分保障。如今,像演出服这样只需临时使用一次的商品,用完之后就申请退货的现象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不仅给商家带来损失,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违背了设置“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初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退货权”不是也不能成为某些消费者“薅羊毛”的工具。因此,在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时,对那些滥用“退货权”为自己谋取便利的用户,不妨通过建立黑名单等方式对其进行限制。同时,还需不断完善网购规则,只有在更加公平合理的规则之下,买卖双方才能共同推动网购市场的繁荣。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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