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2、救助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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