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计算方法可参考如下:
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是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判决书判令的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如果判决书的判项没有写明利息,则这一部分就没有);
(2)第二部分是加倍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力偿还之日,两部分相加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也就是你说的执行中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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