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魏芸 白赫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出所购买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但是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买到后能否依此规定索赔?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查明,2022年2月,张某某来到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某商行,以每瓶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7瓶五粮液白酒,共支付购酒款9100元。当天,张某某返回某商行,称其购买的五粮液是假酒,要求商行赔偿,但遭到拒绝。
两天后,张某某就此事向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依据相关规定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张某某将某商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商行退还9100元购酒款,并按照购酒款十倍赔偿其损失91000元。
法院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的7瓶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中5瓶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另外2瓶确为该公司产品。法院判决巴里坤县某商行退还张某某购酒款6500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买酒的过程中,对预购的7瓶白酒不停地拍照、录像,持续约40分钟之久,购酒后仅隔两个小时就返回商行索赔,其以索赔为目的而购买酒水,具有知假买假的主观恶意,且未能举证证明案涉5瓶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条款于法无据。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就是说,张某某向某商行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是案涉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虽未支持张某某的有关诉求,但对某商行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也予以否定。就本案中发现的某商行涉嫌售假的违法行为,法院已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法治日报)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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